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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评论 
致公党中央关于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及僵尸特困企业的提案


2016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全面梳理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及僵尸特困企业,事关国有企业增效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成败。

一、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及僵尸特困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人员多,安置难度大、成本高。钢铁煤炭等行业在本轮处置僵尸特困企业攻坚战中任务最重,其中,煤炭行业企业员工基数大,再就业技能差,在关闭过程中涉及的群体多、历史问题多,人员安置异常艰难。按现行规定五年内退要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的辞退福利,造成企业当年人工成本大幅上升,费用无资金来源解决,绝大多数僵尸特困企业负担沉重。

(二)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存在障碍。一方面,企业在退出过程中普遍面临厂房、土地、固定资产处置困难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在清理处置过程中,也遭遇债权损失与债务负担沉重双重瓶颈,导致僵尸企业多年僵而不死、难以处置。

(三)社会职能移交困难,遗留问题拖累改革进程。待处置僵尸特困企业厂矿企业办社会职能未实现社会化移交,企业供养从事上述社会职能人员所支出各类贴补费用巨大。此外,房改不彻底、离退休人员管理、社区管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发放等历史遗留问题,也缺少政策支持和费用分担,成为拖累改革进程的羁绊。

(四)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通道不畅。现实操作中,企业申请司法破产、工商注销时,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由于现行政策的束缚经常不予立案或受理,导致很多僵尸企业止步于退出通道最后关卡,苟延残喘。

(五)维稳压力巨大。当前绝大部分煤炭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已经没有条件和能力完全做到“工人转岗不下岗”的改革要求。随着2017年第二轮矿井、工厂关闭,还将涉及大量职工需要安置,一旦职工与企业达不成共识,极有可能出现对抗性矛盾,维稳压力巨大。

二、推进低效无效资产及僵尸特困企业处置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支持。比照859号文,尽快出台《国有企业清理僵尸特困企业分流安置人员实施办法》,明确操作流程和细则。其中,僵尸特困企业在职职工,凡符合连续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特殊工种及特殊情况还可再提前5年,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僵尸企业的建工人员、建初人员、军转干、军队退役“三类人员”(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等享受的各种政策性津补贴,比照特困企业由财政承担,通过社保部门按月发放。推动三线城市及偏远地区工矿企业加快退出,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由失业保险基金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由财政出资按当地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下岗职工可在再就业中心缓冲三年,三年后通过各种渠道实施再就业,不能再就业的实施“双解”,依法享受失业金。

(二)加强专项资金等奖补支持。除中央财政预算已经安排拨发的煤炭钢铁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1000亿奖补资金之外,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应尽快研究安排清理僵尸特困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专项资金,明确在盘活僵尸特困企业土地资源收回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企业人员安置及遗留问题处理奖补,确实无法用变现收入清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关闭注销企业,除应从缴费中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各级国资委应尽快出台通过国有资本预算对僵尸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的奖补支持政策,以及将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及僵尸特困企业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企业清理退出成本影响利润的部分全部视同利润进行考核等相关激励约束政策。

(三)做好配套政策衔接支持。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机构对僵尸特困企业呆账核销、免息偿债等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中央企业去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依规转让或由所在地方政府收回,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企业职工社保补缴费用等支持政策。研究出台由各级国资委牵头,协调法院、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及僵尸特困企业清理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国资委提供僵尸特困企业名单,送达各相关部门,地方高法院根据名单将审理任务下达至属地基层法院,并纳入对法官的年度考核;国税、地税部门将企业名单下达到属地基层税务局,税务局共同参与制定具体企业清理处置方案,对僵尸企业欠缴税费滞纳金予以减免;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单,开通僵尸及空壳企业工商注销简易程序;人社部门根据名单开通企业退休人员跨区县转移关系通道,允许僵尸、空壳企业在清理处置之前,先将退休人员社保关系转移到同一集团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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