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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评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操作的要点解析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困难和风险估计充分,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把政策用足用好,以做增量改革为主,考虑引入外部力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稳妥的推进分离移交工作。移交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三供一业”移交的具体路径选择

“三供一业”移交方式应结合供水、供电、供暖(热、气)、物业管理的实际,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充分考虑市场要素,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推进改革。

(一)政策性分离(无偿划转):企业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                      

(二)自行分离(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改革):企业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可由企业自行与属地政府协商。 

(三)主辅分离(无偿移交或市场化改革):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市场化改革:混改、引入战略投资者、管理层及员工持股、主业参控股等。

二、“三供一业”移交方案设计与实施问题处理

(一)三供一业改革的工作程序

1、尽职调查(摸底)

2、提出分离移交申请

3、拟定分离移交方案

4、签署移交协议

5、方案实施(协议履行)(先移交后拨付的原则,分离移交改造费用凭证、审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50%-70%

6、分离移交工作总结报告

7、材料归档

(二)方案设计要点解析

1、分离移交方案:基本原则、分离移交的范围、资产、负债、人员安置、组织领导。

2、分离移交协议(资产移交及改造协议):协议双方(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的基本情况;移交资产范围(附资产移交清单)、费用负担(费用测算、分离移交改造费用清单等)、人员安置、资产交割日(责任转移)、过渡期安排(3-5年)、协议生效。

3、资产无偿划转协议的起草。

(三)人员安置涉及的相关问题

人员安置主要涉及企业移交相关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等问题处理。

1)三供一业移交的相关人员,经地方政府审定,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纳入地方管理后,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当相应扣减,并不再为移交地方管理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停止承担其医疗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等职工福利费用。

2)三供一业移交的相关人员尚未纳入地方管理的,除由企业继续管理的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后,由新办单位管理的,企业不再承担其工资、奖励、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和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新办单位给予接续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自谋职业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转入未分配利润,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弥补的差额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医疗、住房公积金、北方地区冬季取暖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

3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移交三供一业相关人员按规定应当一次性缴纳其所需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从国有资本中支付,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等费用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并应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企业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清偿。

4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职能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后,接受地方接收单位或者移交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有关服务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委托机构、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5企业已出售住房物业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的规定,由个人负担。仍未出售的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承租人实行租赁经营,收取的租金及所需物业管理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处理;移交人员所需提租补贴,应当转由接收单位负担,并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四)资产处置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1、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变更

2、资产移交按财企【200562号文件关于自行分离、无偿移交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需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按持股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3、符合财税【201170号文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4、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

企业如果选择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其财务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2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移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涉及权属变更的,应当办理有关证照等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3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4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企业冲减的国有权益,相应核减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时依次核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企业已经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计算确认核减的国有权益。

5)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因无偿移交资产核减权益,可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核销资本损失,以未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企业如果选择自行分离移交资产,其财务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自行分离的资产,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实行无偿移交的,按照政策性分离的规定处理。无偿移交事项应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企业自行分离医院、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的教育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具有一定营利能力的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经营型转变,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企业通过实行公司制改建方式分离的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及其补充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等事项,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离后作价投资。

企业通过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分离的资产,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定分离经营的资产价值,与承租方、承包方签订协议。国家对办医、办学等具有资格、条件限制的,企业选择的承租方、承包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通过出售方式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等单项资产处置办法进行财务处理。

(五)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企业分离资产相关债务及担保的处理

1企业政策性分离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与金融机构及主办单位的债务,应当由企业继续承担,不随资产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2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在分离前发生的相关债务,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随资产一起整体移交。未整体移交的债务,应当在有关协议中规定偿债责任,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②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偿还的责任,由交接双方协商,并在有关协议中约定。相关债务随资产移交的,应当征得债权人同意。

3)企业分离资产涉及的未到期担保,属于政策性分离的,由企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于自行分离的,企业应当按照债务处理原则妥善落实担保责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 试点地区经验总结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属地政府支持)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企业内部对改革的支持)

3、抓好宣传,维护稳定(内部培训、宣讲、编印宣传手册)

4、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支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经营绩效考核支持,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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